天津商业大学校园电子显示屏、标语、条幅、展板(台)等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
2019-05-28 00:00  点击:[]

为进一步优化校园文化环境,维护校园文化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特制定《天津商业大学校园电子显示屏、标语、条幅、展板(台)等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

1.党委宣传部是校园电子显示屏、标语、条幅、展板(台)等宣传品设置的审批部门。在重大节庆日、校庆日,举行重大学术、文化体育等活动,由党委宣传部统一部署安排宣传品的设置工作。

2.各学院(部门)需要在校园内设置电子显示屏、标语、条幅、展板(台)等宣传品的,需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设置。

3.申请部门填写《天津商业大学校园电子显示屏、标语、条幅、展板(台)等宣传品设置审批表》(一式三份),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党委宣传部提交申请,经审批后,《审批表》一份交党委宣传部,一份交保卫处,一份申请部门留存。

4.宣传品要求内容准确,用语规范,整洁美观,文字以简体中文和规范英文书写,不使用繁体字、生僻字。

5.设置宣传品不得损害墙体、树木,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和校园环境。

6.设置日期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设置期间应检查宣传品是否平整规范,是否安全牢固。

7.宣传品由申请部门按要求设置并负责按时拆卸。未经审批和逾期未及时拆卸的宣传品由宣传部负责检查并由保卫处或后勤处拆卸清理。

8.校园内其他电子显示屏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管理,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部门主要负责人安排专人进行日常运维及巡查监管,将电子显示屏信息登记存档,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确保发布内容真实、合法。

9.禁止设置与学校活动无关的商业性宣传品。

10.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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