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电子显示屏、宣传橱窗专项管理办法
2019-06-18 00:00  点击:[]

第一条  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电子显示屏、宣传橱窗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电子显示屏、宣传橱窗。

第三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电子显示屏、宣传橱窗的统一审批、备案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电子显示屏、宣传橱窗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校园内新设、变更电子显示屏、宣传橱窗,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未经审批不得新设、变更。

第五条  校内电子显示屏、宣传橱窗主要发布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交流,以及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公共信息。学校重大主题宣传活动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安排。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对宣传内容的政治性、导向性、价值性严格把关,确保宣传品积极文明、用语规范、整洁美观。节假日及重要活动的宣传文字、图片、海报要及时更换。

第七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学校规定,确保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健康、积极,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误导性信息。校内电子显示屏、宣传橱窗不得进行商业宣传。

第八条  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教学周每日上午8:00-下午17:00,周末、节假日应关闭。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橱窗发布各类宣传内容,需经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提前一个工作日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显示屏、宣传橱窗的维护使用,增强监管意识和责任意识,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加大巡看力度,发生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党委宣传部。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防止危及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对电子显示屏、宣传橱窗使用过程中出现传播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